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国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802执5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广西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华门新都)第9栋4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3486138953。
法定代表人:马生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94520464。
法定代表人:黄清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国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21)桂080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支付工程款2605477.12元以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E××**荣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未结算的工程款,但未达到提取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院执行的申请支付工程款2605477.12元以及利息,受理费13822元,执行费28455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娟
审判员 邓尚伟
审判员 李纪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