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民终1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94520464。
法定代表人:黄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崇左市江州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402697614589W。
法定代表人:陆媛媛,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大公司”)、崇左市江州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以下简称“水库和扶贫安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14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民事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9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确认及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上诉人签收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缴纳上诉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英艳
审 判 员 黄 秀
审 判 员 杨凤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文政
书 记 员 黄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