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82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路衡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清海。
被执行人:***,男,1966年09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双龙中心商业楼五楼01-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陆贵业
审 判 员 甘荣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韦东升
书 记 员 韦修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