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24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5月14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06月24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林国喜,男,1961年10月03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94520464。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兴业县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兴业县民主路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国喜、**、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业县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24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笫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924执43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郑 聆
审 判 员 李宗雄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家乐
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