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302执恢2598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汇五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262029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945204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3民终3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宿州市飞天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3民终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