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31民初37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县新州镇民生社区民生街23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7********。
被告:***,男,1978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8********。
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9号东合市场出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9430792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9430792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31008035160D。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