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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与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31民初37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县新州镇民生社区民生街23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7********。 被告:***,男,1978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8********。 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9号东合市场出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9430792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9430792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31008035160D。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万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