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凯防雷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市东区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34号
原告:***。
被告: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影,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振宇,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秋仲,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市东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18号。
代表人:黄雪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雪梅,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地凯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工业园科园东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来光业,广西科技情报研究所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市东区分公司、被告广西地凯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胡桂全
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
人民陪审员  蔡穗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 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