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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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岑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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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财保105号
申请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1号广西气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克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兰,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南宁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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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地天泰建设集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田东县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应当支付给被告申请人***的工程款114,927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东县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暂停支付给被申请人***工程款114,92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94.64元,由申请人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廷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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