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746号
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新红村207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98412922D。
法定代表人:邱堂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家源,贺州市八步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1号广西气象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087324935。
法定代表人:吴克峰,董事长。
被告: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清萍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4148272U。
法定代表人:罗会群。
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7日,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宜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9.21元,减半收取2349.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莫玉梅
书 记 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