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等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宁飞云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甘莱。
申请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华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飞云不锈钢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华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启。
被执行人南宁市长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莹。
被执行人杨杰云。
被执行人李爱玲,女。
被执行人杨莹。
被执行人杨李鑫,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少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以(2014)青诉前保字第8-1号,保全查封被告杨莹、杨李鑫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506号房(查封期限从201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查封被告杨莹、杨李鑫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508号房(查封期限从201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查封被告杨莹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迎宾路3号富丽华庭新景阁V单元V1102号房(查封期限从201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杨莹、杨李鑫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506号房;
二、续查封被执行人杨莹、杨李鑫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508号房;
三、续查封被执行人杨莹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迎宾路3号富丽华庭新景阁V单元V1102号房
续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沙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