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执字第11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
负责人王炳慧,行长。
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华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爱玲,女。
被执行人杨莹,女。
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以(2014)青民二初字第519-1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西区雅源小区W-3号的土地使用权,地号:8152303。(查封期限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西区雅源小区W-3号的土地使用权(地号:8152303)。
续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沙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