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等与***、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青执字第1123-1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华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在广西柳州银海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保证金330000元。
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沙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