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等与***、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青执字第1251-3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万信达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华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本院以(2014)青民二初字第240-1号,保全查封被告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一街4号生产车间。(查封期限从2014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一街4号生产车间。
续行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沙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