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4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寺禅城区。
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考取。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49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
审判员黄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