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林县林燃建工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桂0125执保469号
上林县林燃建工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林县林燃建工材料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2)桂0125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下列财产:
一、以1867754.72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23)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5927.02元;
二、以1867754.72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2034********)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2783.37元;
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2年8月11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11日止;
三、以1867754.72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90)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581.61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022年8月15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3年8月15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