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10财保83号
申请人:**,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巴福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段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0959XE。
法定代表人:**一。
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温泉中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200551122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6544825.11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506********)的存款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广西巴福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交界处东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第0004598号]进行查封保全。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051108046020220002811),证明该保险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6544825.11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506********)的存款,冻结资金未足16544825.11元的,在不足部分的限额内查封广西巴福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路交界处东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权第0004598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赠与或者其他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