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某荣昌劳务有限公司;王某;广西某有限公司;冯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民终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者袍屯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盛荣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3号楼08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TYTH1Q。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六麻镇大旺村立新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温泉中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200551122W。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盛荣昌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3)桂1002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