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三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20004303XK。
法定代表人:唐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15645XU。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仲权,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明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4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以双方有和解可能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8.00元,减半收取6204.00元,由上诉人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裕松
审 判 员 邹国良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美君
书 记 员 陆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