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5民初2877号
申请人:***,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申请人:广西***汇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三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20004303XK。
法定代表人:唐光辉。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西***汇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西***汇源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汇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存款等财产性权利,以94699元为限;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义务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忠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艳娇
书 记 员 李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