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328民初138号
原告:***,男,197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兴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晨,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汇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市全州县三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2000430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广西***汇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革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宾 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