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沣汇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西某某汇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1民初191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汇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桂林市全州县三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20004303X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汇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3.12元,减半收取158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黎 婧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