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623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62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22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60元,但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皇台路商业用房一套,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查封该房产,但经核实,该房屋已经拆除,现该房产实际不存在,其他房产已在另案中被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