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2363号
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万嘉国际广场B区26栋1层117号。
法定代表人:赵登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4单元502室。
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4日以其与***之间涉及民间借贷的部分,已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涉及民间借贷一案审理完毕后,对于涉及材料款的部分再另行起诉,故暂时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张志武
人民陪审员  张宝山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