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1895号
原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祝县万隆商贸市场项目部。
代表人:牛某,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牛某,男,藏族,住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
原告**1与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祝县万隆商贸市场项目部、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牛某外流,下落不明,待找到牛某后再重新起诉,暂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1负担。
审 判 长 张 国 骏
人民陪审员 赵凤琴
人民陪审员 张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