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甘肃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民终1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年,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新城区大靖天街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强,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住武威市凉州区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多,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年、甘肃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21)甘06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21)甘06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76元、上诉人甘肃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文  龙
审判员     杨海昇
审判员     宋明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