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1780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苏玉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毛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