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6233号
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万嘉国际广场B区26栋1层11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武威市。
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秉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