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6233号
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万嘉国际广场B区26栋1层117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武威市。        
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秉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