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清水乡杨台村小康住宅建设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5457号
原告:***,女,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市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清水乡杨台村小康住宅建设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水乡杨台村小康住宅建设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把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