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6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审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祝县万隆商贸市场项目部。 代表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 上诉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祝县万隆商贸市场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60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到庭,其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主张***的诉讼代理人***不是***的近亲属,不符合公民代理的条件。经查,一审卷内***出具的委托书中***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不明确,且卷内没有二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故一审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导致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60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