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

韦方现诉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202民初1265号
原告:***,男,壮族,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建旺,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49957882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