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202民初1265号
原告:***,男,壮族,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建旺,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49957882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广西河池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