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执恢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明利。
被执行人:贺州市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陶富修。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陶富修。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桂1102执129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贺州市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本院(2022)桂1102执恢375号执行案]被执行人,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357920元及利息、受理费358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车牌号为桂JG××**号凌志牌轿车、桂J0××**号奥迪牌轿车、桂J0××**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桂J0××**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桂J1××**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桂J6××**号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桂JG××**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桂J9××**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桂J9××**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属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债权尚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国栋
审判员 周 健
审判员 袁好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