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胜利路12号之八柳北区行政中心318号。
法定代表人:高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建设中路89号6-7层。
法定代表人:陶安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聪,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桂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桂执恢2号。为加快推进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宜交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桂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交由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 炜
审 判 员 王运伟
审 判 员 吴朝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庭廷
书 记 员 谢乃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