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0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21R72。
负责人:梁镜华,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嘉荣,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春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中路89号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42072919D。
负责人:陶富修。
被执行人:钟明,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黎晨辉,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桂山岛桂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附楼四楼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3080X4。
负责人:陶富修。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明、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68130782元及利息(其中从2014年6月10日起计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收;从2014年8月14日起计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以1813078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5%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计收复利,按实际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支付律师费13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31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4)穗天法执字第7814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0106执恢177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021年6月7日,本院依法以(2021)粤0106执异428号裁定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钟明名下的梧州市下三云路东街18号东座502房(以下简称502房)、梧州市下三云路东街7号三单元601房(以下简称601房)、梧州市新兴珠宝路2号负一层25号车库(以下简称25号车库)、贺州市鞍山西路83号贺州桂东·汇豪国际城7栋3单元1003号房(以下简称1003房),上述502房、601房、25号车库、1003房的拍卖成交金额分别为120288元、97264元、163159元、621331元,合计1002042元,买受人分别为李全、刘梧杰、韦宁、麦发水。另因本次司法处置产生了司法拍卖辅助费合计10018元。本院以钟明为被执行人及申请参与分配案件共5件,均为普通债权或移送执行案件受理费案件。鉴于被执行人钟明为个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拍卖款1002042元进行分配,发放司法拍卖辅助费合计10018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分配可得597403.34元,本院在按比例收取执行费8374.03元后已将余款589029.3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予以确认。
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06执恢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昌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嘉怡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06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0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21R72。
负责人:梁镜华,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嘉荣,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春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中路89号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42072919D。
负责人:陶富修。
被执行人:钟明,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黎晨辉,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桂山岛桂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附楼四楼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3080X4。
负责人:陶富修。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明、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68130782元及利息(其中从2014年6月10日起计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收;从2014年8月14日起计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以1813078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95%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计收复利,按实际天数计算,逐月累算),支付律师费13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31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4)穗天法执字第7814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0106执恢177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021年6月7日,本院依法以(2021)粤0106执异428号裁定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钟明名下的梧州市下三云路东街18号东座502房(以下简称502房)、梧州市下三云路东街7号三单元601房(以下简称601房)、梧州市新兴珠宝路2号负一层25号车库(以下简称25号车库)、贺州市鞍山西路83号贺州桂东·汇豪国际城7栋3单元1003号房(以下简称1003房),上述502房、601房、25号车库、1003房的拍卖成交金额分别为120288元、97264元、163159元、621331元,合计1002042元,买受人分别为李全、刘梧杰、韦宁、麦发水。另因本次司法处置产生了司法拍卖辅助费合计10018元。本院以钟明为被执行人及申请参与分配案件共5件,均为普通债权或移送执行案件受理费案件。鉴于被执行人钟明为个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拍卖款1002042元进行分配,发放司法拍卖辅助费合计10018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分配可得597403.34元,本院在按比例收取执行费8374.03元后已将余款589029.3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予以确认。
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06执恢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昌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房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