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102执异7号

异议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代理人:严绍鹏,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

被执行人:黎智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陶富修。

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智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智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异议人***对本院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旺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办公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梧国用(2009)第×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中止对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2019)桂1102执恢80号裁定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位于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办公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因该厂区内存货属于异议人所有,继续执行可能会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1、2014年12月15日异议人与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明确了异议人与于卫国从2014年12月15日起成为该公司合法承包经营者。合同约定异议人有权拥有公司的厂房、土地、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2、2015年6月28日,异议人与白荣章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白荣章向异议人供应废铁,具体数目按确定的过磅单为准,单价为1650/吨。3、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白荣章履约向异议人供应废铁108吨。该批废铁一直闲置在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位于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第一车间内。4、2016年12月8日,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对当时第一车间内的废钢进行盘点,《桂东船用废钢盘点数》明确显示该公司自有废钢为28.5吨。5、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根据(2019)桂1102执恢80号执行裁定,查封并拟拍卖的财产中将异议人所有的108吨废铁列入拍卖范围。综上,法院执行的上述财产中的实物资产包含了异议人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594871.96元及支付利息(其中9580000元从2014年4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利息;另10014871.96元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利息);……;六、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各款项,对被告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位于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梧国用(2009)第×号,他项权证号:梧他项(2013)第×号]和梧州市莲花山路×号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梧房权证蝶山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2388元(原告已预交761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388元,由被告黎智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19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9)桂1102执恢80号之一执行裁定: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办公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梧国用(2009)第×号]。……。2019年10月25日,本院发出(2019)桂1102执恢80号之一《拍卖公告》,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6日10:00至2019年11月27日10:00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办公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梧国用(2009)第×号]。《拍卖公告》中注明的标的物详情:该地产位于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使用面积16666.67㎡,土地使用权人: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已查封,已抵押,抵押权人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8日,网络服务提供者淘宝网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载明:网络拍卖竞价结果:用户姓名沙曙明通过竞买号A7707于2019年12月17日在贺州市××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实物资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物网络拍卖成交价格:¥5892800.00(伍佰捌拾玖万贰仟捌佰元)。

2019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9)桂1102执恢80号之三执行裁定:一、所有设立在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的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办公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地产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梧国用(2009)第×号]的抵押权因拍卖而消灭;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锻铸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的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办公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地产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梧国用(2009)第×号]的所有查封;三、位于梧州市××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的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办公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地产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梧国用(2009)第×号]归买受人沙曙明(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沙曙明时起转移;四、买受人沙曙明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中产生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本院认为,实际占有系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在无其他充分证据(足以否认实际占有人为所有人的证据)的情况下,动产的实际占有人应判断为所有权人。本案异议人***主张的废铁属于动产,现实际保存于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铸件有限公司的厂房内,本院依法拍卖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铸件有限公司进行议价亦列明实物资产“以现状中所保存实物资产为准”,上述行为亦表明厂房内的物品实际由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铸件有限公司实际占有、控制,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院拍卖标的物中的部分废铁属于其所有,应认为相应废铁属于被执行人广西桂东船用铸件有限公司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月岸

审判员  袁好新

审判员  唐万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