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7101执恢4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1590916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安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420680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建设中路89号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4207291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恢2号执行裁定和(2016)**初1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贺州市桂东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桂东燃料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货款2.89亿元及违约金、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派执行干警到二被执行人的登记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并无明确的经营办公场所,本院传唤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进行询问。接受调查的***、***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报告了公司财产情况和经营状况,称2014年4月起公司已停工停产员工解散,目前公司无履行能力。2022年5月30日,本院依申请裁定变更广西柳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等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贺州桂东燃料公司在贺州市兴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享有100%股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和拍卖该股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广西柳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垫付委托评估费3463994元,本次评估被迫中止,拍卖程序暂停。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易 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