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武宜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民初486号
申请人: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香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90957482L。
法定代表人:郑文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武宜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西象州县马坪镇。
被申请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南路110号营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9639U。
法定代表人:周爽,该公司经理。
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武宜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武宜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9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武宜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950000元的财产(具体措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延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时辉
书 记 员 任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