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民初486号之二
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香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90957482J。
法定代表人:郑文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西象州县马坪镇。
被告: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南路**营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9639U。
法定代表人:周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同年11月7日,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已被被告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柳州至**公路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余延平
人民陪审员 杨庆萍
人民陪审员 赵前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