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7)桂0102执1904号
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韦凤梅的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9-14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凤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韦凤梅支付执行款21317.28元。
(2)向韦凤梅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22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
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2017)桂0102执1904号
子账户账号:62×××6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尹振中联系电话:0771-2868276
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编:530002
审判员尹振中
书记员周丽平
风险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