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7)桂0102执1918号
你单位与韦爱玉的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9-14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爱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