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7)桂0102执1910号
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莫艳菊的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9-14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艳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莫艳菊支付执行款11093.02元。 (2)向莫艳菊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66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 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2017)桂0102执1910号 子账户账号:62×××6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尹振中联系电话:0771-286**** 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编:530002
审判员尹振中
书记员周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