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6401号
原告:广州穗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大南坑龙茶路47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3901H。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209506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118951X7。
委托诉讼代理人:**锶,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穗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穗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穗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