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财保22号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灵龙路076、07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D4055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209506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