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21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19号华宇公馆A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限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被执行人对本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存在异议,并书面向本院提起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6民终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桂0621执429号。2023年5月29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封了异议人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营业部、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分理处的账户,冻结了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异议人认为上思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该执行措施,理由如下:一、异议人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营业部的银行账号中的款项并非异议人的财产,不应当予以执行。现上思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61银行账号是上思县扶贫办、上思县财政局与异议人共管的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属于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该账户内的款项往来仅限于核算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收入或支出。该账户中的资金全部来自于财政资金,并非异议人的经营收入,也不属于异议人的自由财产,如人们法院对该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扣划,将会影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的落实,导致整个上思县扶贫计划的顺利实施。二、异议人在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分理处的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并非异议人的财产,不应当予以执行。现上思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8879××××1209银行账户是异议人与上思县财政局、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于政府专项债权募集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产业园区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产业园区专项债券纳入专项债务有限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五条:“产业园区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指定产业园区建设中所需要的厂房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产业园区的经常性支出。”之规定,该账户中的资金并不是申请人的经营性收入,也不属于申请人的自有财产,如果人们法院对该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扣划,将会影响上思县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的建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厉害关系人认定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厉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营业部(账号:×××61)、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分理处(账号:8879********)的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桂0621执4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现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本院查封其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营业部的账号:×××61、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分理处的账号:8879********中的款项并非其财产,系与案外人的共管账户,上思县人民法院不应查封该账户。另查明,2022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思县财政局、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思县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暨农民工创业园(一期)项目2022年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三方监管协议书》,协议由上思县财政局根据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将债券资金转入被执行人在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分理处的账号8879********。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与上思县扶贫办、上思县财政局签订《上思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共同管理协议》,协议三方以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营业部开设账号×××61,该账户的款项往来仅限于核算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收入或支出。2022年10月27日,上思县财政局向被执行人名下账号8879********转款40000000元,该转款备注:上思县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暨农民工创业园。2017年至2021年期间,上思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及上思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小额信贷本金户向被执行人名下账号×××61转账共计17313576.68元,款项备注:风险补偿金。 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监管协议书、共同管理协议及案涉账号转款回单,可认定案涉账号中的资金具有特定化的特征,款项实际属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1、8879********的执行。 如案件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宁海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