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21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19号华宇公馆A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200534357U。 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KC8Y40P。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62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7364624.27元,案件执行费642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思县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同时对被执行人经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