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民初4812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系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6号金和大厦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3210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仓诉被告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仓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