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4)桂0125执保13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林县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申请人上林县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125民初308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已实际保全下列财产:
一、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46)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0085.07元;
二、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57)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56.17元;
三、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6061********)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87元;
四、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6217********)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0096.75元;
五、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账号:2088********)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498.10元;
六、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账号:2088********)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93.22元;
以上银行及支付宝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4年1月3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5年1月3日止。
七、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上林县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206********)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16.25元;
八、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6)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554.75元;
九、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6228********)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456.66元;
十、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206********)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4710.08元;
十一、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9)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709.82元;
十二、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232********)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4851.86元;
十三、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0)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013.38元;
十四、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15)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749.21元;
十五、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账号(开户账号:XXX)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571.44元;
十六、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账号(开户账号:XXX)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196.58元;
十七、以4811586.31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账号(开户账号:XXX)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723.69元;
以上银行、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4年1月4日的账户余额,冻结期限至2025年1月4日止。
十八、对被申请人上林县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的住宅、商服用地[证号:上国用(2015)第2××3号,土地面积4180.41平方米]进行查封,土地查封期限为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赠与、抵押手续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保全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