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3民初3660号 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原洋浦华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温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71380051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26号双南居室D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60299。 负责人:***,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473M(1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于2023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21日原告以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8.63元,减半收取计5079.32元,由海南华金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