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502民初8422号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海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海市结核病防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63元,由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