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2280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口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1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口某有限公司支付665001.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665001.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执行费90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4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以人民币665001.12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90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440元等为限。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