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205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覃香照,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汇金国际13层。
负责人*长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履行给付欠款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
银行的存款10072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